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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时间:2018-05-30 浏览:7800 作者:徐丹彤 来源:本网站

                                     

   

   摘要:日本立法对警察使用枪支予以全程规制,规定了事先拔枪、准备射击、开枪时预告、开枪恐吓、开枪射击和报告等内容,对使用枪支的不同形态分别设定条件,并以高阶位法设定警察开枪的条件,规定内容详尽,使用枪支条件的设定比较合理。对于日本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的这些优点,我国在完善自身相关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借鉴。

   关键词:日本;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借鉴

       

        一、日本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依据

        日本是世界上治安较好的国家之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拥有一套严格的枪支管理法律制度。枪支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严格规范民用枪支的生产、运输和拥有。对此,日本建立了一整套法律制度,例如《枪炮刀剑类物品管理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普通市民不得持有枪支,只有某些情况下,例如运动员、猎人,经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许可,方可办理猎枪和气枪的持有许可。二是严格规范警察执法时使用枪支。在严格管控民用枪支的环境下,社会治安状况较好,因此,警察执法时大多携带警棍,只有少量警察带枪,是配发的左轮手枪。日本警察文化不鼓励警察使用枪支,有警察海报写道:“不要拔枪,不要把手指放在扳机上,不要把枪指向他人。”与这一警察文化相契合,日本通过立法对警察使用枪支作出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制度安排。

        日本1954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警察法》基本上是一部警察组织法,没有具体规定警察使用武器(包括枪支)的制度,只在第67(小型武器的持有)规定:“警察官为了履行职责可以持有小型武器。”对于警察如何运用包括使用枪支在内的职权,则是规定在1948年制定、2006年最新修订的《警察官职务执行法》中,该法第7(武器的使用)规定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此外“《治安警备法》规定:警察在维持社会治安时,有权行使强制力,包括动用武力、使用警用武器来对付暴力恐怖行为。”日本警察使用枪支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公安委员会于1962年制定、2007年最新修订的《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其在内容安排上的特点是:第一,将手枪的“使用”与“管理”问题规定在一起,以体现二者的紧密联系。其中,对手枪的“管理”包括携带、训练、保管、保养和检查等内容,这样就将手枪“管理”与“使用”的事项作出了明确的区分。第二,在立法内容的顺序安排上,先规定“使用”问题,后规定“管理”问题,突出了“使用”的重要性。《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第2章对手枪的使用作出了专章规定。

  

    二、日本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事先拔枪

    《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第4(可以事先拔出手枪的场合)规定:“警察官在执行职务时,预想到使用手枪时,可以事先拔出手枪。”此处的拔枪主要是作为一种防范和预备措施,对于正在实施逮捕的警察来说,事先拔枪就能够在需要时迅速开枪,避免失去先机或忙中出错。拔枪是警察使用枪支的起点,对拔枪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准备射击

    《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第5(可以准备射击的场合)规定:“警察官在法第7条正文中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对方做好开枪准备。”可见,《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并未另行设定警察准备射击的条件,而是援引了法律的具体规定。“法第7条”指的是《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7(武器的使用)的规定。该条正文规定:“警察官为逮捕犯人或防止其逃脱,或为保护自己或他人,或为制止妨害公务之抵抗,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时,可以基于合理判断的必要限度内,因应事态使用武器。”

         ()开枪时预告

      《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第6(开枪时的预告)规定:“拟开枪射击时,应向对方发出预告。但是,当认为情况紧迫,没有时间预告,或者因为预告反而有可能诱发对方的违法行为等时,不受此限。”日本立法中“开枪时的预告”类似于我国警察开枪前的口头警告。日本警察开枪前以预告为原则,以不预告为例外。预告语通常是:“我要开枪了!


      ()开枪恐吓

      日本立法中的“开枪恐吓”类似于我国警察开枪前的鸣枪警告。《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第7(可以用开枪恐吓的场合)规定:“警察官在法第7条正文中规定的情况下,当对方人数众多,认为即使向对方开枪,对方也不会中止行为时,或认为为了恐吓对方,以开枪作为制止对方行为的手段比较合适时,可以朝着天空或者其他安全的方向开枪射击。”可见,开枪恐吓需要同时满足《警察官职务执行法》及《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条件。这一条件与开枪时预告的条件有实质的差异,开枪恐吓并非开枪时预告无效后更为严厉的警告形式,而是有其独特的适用情形。同时,《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还规定了开枪恐吓的三种例外情形,即:“当认为情况紧迫,没有时间开枪恐吓时,或即使开枪恐吓,对方也不会中止行为时,或者根据周围环境,认为有可能会给其他人造成危险或伤害时”,开枪射击之前不要进行开枪恐吓。


     ()开枪射击

    1.向对方当事人开枪射击

    《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第8(可以向对方开枪射击的场合)规定:“警察官在法第7条附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对方开枪射击。”《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7(武器的使用)附条规定的情形有四种:第一,刑法第36(正当防卫)的情形;第二,刑法第37(紧急避险)J隋形;第三,为制止死刑、无期徒刑、3年以上惩役或禁锢之重罪的现行犯罪或有充分理由怀疑的犯罪嫌疑人抗拒警察官执行职务、企图逃脱或第三者为帮助其逃脱而抵抗,警察官有相当理由确信除此之外别无他法时;第四,依令状执行逮捕、拘提或羁押,为防止其于警察官执行职务时抵抗或逃脱,或企图逃脱或第三者为帮助其逃脱而抵抗,警察官有相当理由确信除此之外别无他法时。

     2.向动物或其他物品开枪

    日本警察开枪的对象不仅包括人,还包括动物和其他物品。动物的种类未限定为野生的或驯养的,只是以狂犬为例表明其具有危险性。“其他物品”是指无生命物体。《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第7条第4项规定:“警察官在本法第7条正文规定情况下,根据对事态的判断,只要认为合理而有必要,就可以向狂犬等动物或其他物品开枪。”这也是一项《警察官职务执行法》及《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共同设定的条件。结合《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7条正文的规定,向动物开枪的主要目的应是“为保护自己或他人”,但也不排除“为逮捕犯人或防止其逃脱”或“为制止妨害公务之抵抗”,例如实践中对方为脱逃而放出狂犬,企图阻止警察的追捕,警察为摆脱狂犬的纠缠可以将其开枪击毙。日本立法并未像英国、美国那样规定警察可以单纯为人道的目的而开枪毁灭正在遭受痛苦的动物。至于向无生命物体开枪,不同于向人开枪,通常是为了间接保护人员、排除妨碍,而非以直接消除危险为目的。


     ()报告

    根据《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第10(报告)的规定,报告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警察开枪后(包括盲目射击后),应当立即向所属单位长官报告以下事项:(1)使用手枪的日期和场所;(2)使用者所属单位、官职和姓名;3)危害的内容和程度;4)使用的原因和状况;5)对案件的处理情况;(6)其他参考事项(包括使用手枪的名称、型号、口径、枪身长度和号码)。其中,训练情况不受此限。没有危害到人身安全时,只需报告第1、第2和第4项。第二,所属单位的长官在接到报告时,必须立即向所辖厅厅长报告。所辖厅厅长接到关于危害人身安全案件的前项报告时,必须立即向警察厅长官报告。第三,根据《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第9(由部队和多人参与行动的场合)的规定,为了镇压多数人犯罪,警察官在由部队组织参与行动的情况下使用手枪时,必须听从现场部队指挥官的命令,此种情况下提交报告,应当由下达命令的部队指挥官进行。可见,报告程序的特点是:第一,报告仅适用于警察执法中的开枪行为,而事先拔枪等其他使用枪支的行为以及训练中的开枪行为不需要报告;第二,开枪报告程序包括警察开枪后需要报告的具体事项、报告主体和相应的报告对象等内容,但对提交报告的形式(口头还是书面)、对报告内容的审查处理程序等未做规定。


     三、日本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我国与日本是邻国,同属大陆法系,国情、警情相对接近,传统文化也有相通之处,特别是两国都对民间枪支予以严格管制,社会治安总体较好,这就使两国的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我们研究日本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的目的,终究是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笔者认为,日本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可资借鉴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警察使用枪支予以全程规制

    警察使用枪支通常是一个动态的递进过程,虽以开枪射击为中心,但不限于开枪射击行为,还包括事先拔枪、准备射击、开枪时预告、开枪恐吓等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均是警察武力手段的运用形式,都会对执法对象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拔枪是开枪射击的前置行为,警察一旦拔枪,就蕴含了开枪射击的可能性,如果实施不当,轻者可能给无辜者造成精神损害,重者则可能加速开枪射击行为的发生或导致不必要的开枪行为,因此,有必要予以立法规制。日本立法将警察事先拔枪、准备射击、开枪时预告、开枪恐吓直到开枪射击均纳入立法规制范围,对使用枪支的各种形态均予以规定,内容比较完整。对警察使用枪支予以全程规制,首先是对警察使用枪支进行执法的有力保障,诚如日本警方所认为的那样,“完备的法制规范和保障是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临战任务的重要支持和可靠保证”,同时,这更是一种严格的法律控制,为警察使用枪支的合法性划定了边界。


    ()枪支使用规定内容详尽

    1.确定警察使用枪支时的角色定位和分工

    日本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涉及到执法时使用枪支的军警关系、指挥协调以及警察集体执法时使用枪支的分工等内容,这在各国立法中难得一见。《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第9(由部队和多人参与行动的场合)有三项规定:一是为了镇压多数人犯罪,警察在由部队组织参与行动的情沉下使用手枪时,必须听从现场部队指挥官的命令。但是,情况紧迫、没有时间接受命令时,不受此限。二是在多名警察共同完成任务的情况下,预想到可能使用手枪时,为了不失时机地制止对方的行为,应当尽量地合理分配使用手枪的不同角色。包括:事先向开第一枪的警察明确本次任务;为了迅速而准确地判断在现场何时使用手枪,分配必要的角色。三是当发生罪案和事故等情况时,负责派遣警察赶赴该现场的官员在派遣多名警察奔赴预想可能使用手枪的现场时,应当尽量下达必要指示,以便根据前项规定分配使用手枪的适当角色。上述规定体现出警察使用枪支时高度的组织性,有助于避免因缺乏事前分工争相开枪导致的混乱、失误和不必要的损失。

    2.提醒警察使用枪支的注意事项

    《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第4条至第8条分别规定了警察事先拔出手枪、准备射击、开枪恐吓、开枪射击的注意事项。其中,要求警察事先拔出手枪需“注意不要被对方夺走,同时更要注意不刺激对方”。因为拔枪是具有风险的行为,立法不厌其烦地提醒警察注意用枪安全

和用枪目的的防卫性,指导意义较强。警察准备开枪的注意事项是“应当根据对方的人数、有无凶器及种类、犯罪状况及其他情况,做好适当准备”,规定了警察做射击准备需要考虑的因素。对于开枪恐吓,则要求警察“为了不给其他人造成危险或伤害,在注意射击时机和方向的同时,还应把开枪次数限制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对于鸣枪警告的时机、方向、次数,各国立法鲜有提及,而日本的规定可谓细致周到,虽未明确具体的时机、方向和次数,但在允许鸣枪警告的国家里,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控制鸣枪的时机、方向和次数,有利于减少鸣枪警告误伤他人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警察向对方开枪射击时的注意事项是:“为了不给对方以外的其他人造成危险和伤害,必须根据事态紧迫的程度、周围状况及其他情况予以充分注意”。该规定对警察用枪时民众的安全给予了充分关注,并且提醒警察审慎用枪。

    ()对警察使用枪支条件的设定比较合理

    1.对警察使用枪支的不同形态分别设定条件

     日本对警察使用枪支的不同形态,根据其潜在的危险程度,以不同阶位的立法分别设定不同的使用条件,层次分明。例如,对事先拔枪以及开枪时预告的条件,由《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单独设定;开枪恐吓以及向动物或其他物品开枪,需要同时满足《警察官职务执行法》及《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但以《警察官职务执行法》规定的条件为主,《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作为补充;准备射击和向人开枪的条件,则由《警察官职务执行法》单独设定。

    2.以高阶位法设定警察向人开枪的条件

     在警察使用枪支的各种形态中,开枪无疑是最具有危险性的,而向人开枪尤其如此。因此,日本以法律的形式即《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7条设定向人开枪的条件,下位法对此不再涉及,既未重复法律的规定,也未对法律中的规定加以细化,而是要求警察直接遵守法律的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极为少见,独具特色。其他国家对警察开枪条件的设定一般遵循从上位法到下位法再到警察政策逐级细化的模式。日本这一立法模式的合理性在于:向人开枪的条件至关重要,不仅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更直接涉及生命健康权,是警察使用枪支制度的核心内容,理应由法律设定。而警察使用枪支的其他制度以及枪支管理制度,由于不直接威胁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因此,交给下位法予以设定是适宜的。由法律设定向人开枪的条件,不仅体现了立法者对这一重要立法事项的高度重视,使设定开枪条件的法律规范更具有权威性,更有利于保护权,而且可以有效避免上下位法规范之间的重复,特别是下位法对上位法的逾越,从而有效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3.设定警察使用枪支的条件实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

     日本立法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行为设定条件时,实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强调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是基于警察的判断,具有主观性,而非客观上必须确实出现了应当使用枪支的情形。另一方面,立法对警察的这种主观判断设定了限制,不能是纯粹的想象和臆断,而是应有客观依据。例如,《警用手枪使用和管理规则》第7(可以用开枪恐吓的场合)4款规定:“警察官在法第7条正文规定情沉下,根据对事态的判断,只要认为合理而有必要,就可以向狂犬等动物或其他物品开枪”。这里,警察“认为合理而有必要”开枪的主观判断,其客观依据是“事态”。再如,《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7(武器的使用)正文规定:“警察官为逮捕犯人或防止其逃脱,或为保护自己或他人,或为制止妨害公务之抵抗,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时,可以基于合理判断的必要限度内,因应事态使用武器。”这里,使用武器的条件是“有充分理由认为必要时,可以基于合理判断的必要限度内”,即“合理判断”建立在“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这里的“理由”不是纯粹的主观认识,而是有客观依据。此外,对于向对方当事人开枪的条件,《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7(武器的使用)附条的规定针对不同事项,将主观认识的客观依据做了区分,例如,需要“有充分理由”才能认定对方是重罪犯,而认定缺乏其他有效手段用于执行职务只需要“有相当理由”即可。以主客观相结合原则设定开枪条件的合理性是:(1)符合警察执法的客观实际。执法现场复杂多变,警察常常需要在瞬间迅速作出判断,警察使用枪支的行为实际上建立在自身对现场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作出的判断这一基础上。(2)站在执法警察的角度来规定使用枪支的条件,避免了使用枪支事件发生后对警察审查、追责时的“事后诸葛亮”。 (3)对使用枪支执法的警察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实践中,警察所“认为”的内容难以完全符合事实,“事实”往往需经事后审查方可确认,在执法的紧张状态下,出现认识上的失误在所难免,如果立法苛求警察的判断必须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就是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因此,即使警察“认为”的内容并非客观事实,并且开枪射击后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也是可以免除个人责任的。警察如果因此而入罪,不仅对于他们是不公平的,而且也会让其他警察对于使用枪支执法望而生畏。这就是为什么实践中发生的警察开枪误杀伤无辜者的案件,多数警察最终被免责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不能忽视的是,立法以主客观相结合原则设定警察使用枪支的条件不应缺少的一个重要的现实基础应当是:警察整体上训练有素,有能力根据事态作出合理的判断。否则,警察享有对开枪条件较大的裁量权并在实践中不当运用,终会招致社会的质疑和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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