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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概要
时间:2018-05-30 浏览:7058 作者:徐丹彤 来源:本网站


摘要:美国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比较健全,法律、司法判例和警局政策规定了警察使用枪支须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和生命威胁原则,同时,规定了详尽的用枪条件和严格的事前警告、事后报告程序。心理辅导、法律帮助制度体现了对警察用枪的人性化关怀。培训、认证和警用装备制度则确保了警察执法时能够正确使用武器。

关键词: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美国

 

        警察使用枪支是警察强制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警察部门一般将警察强制力划分为非致命强制力和致命强制力(deadly force)两大类,其中,致命强制力是“执法官员旨在造成死亡、重伤,或者知道会产生导致死亡、重伤的相当危险而使用的强制力’。警察使用枪支是警察职权中最高形式的强制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属于致命强制力的主要类型。

 

一、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原则和条件


()使用枪支的原则

       1.必要合理原则。美国警察使用枪支必须符合法律关于“经授权的致命强制力的使用”的规定,对于实现拘捕、保护自身或他人免受人身攻击、肢体反抗、免受伤害及免于致死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例如,美国财政部、司法部在其使用致命强制力的政策中均规定:执法人员只有在必要时,并且只有合理地确信当事人将会对执法人员或他人造成紧迫威胁时才能使用致命强制力。“必要”是指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实现执法目的。“合理”不仅体现为枪支使用的限度和节制,还体现为警察对于使用枪支必要性的判断具有合理性,即合理确信使用枪支具有必要性。“合理确信”是“一种客观估计,它基于与现场的警察有着相似训练和经验的理性的警察面临同样事实和环境时将会作出的反应”警察对于使用枪支的必要性做出合理判断的依据是警察执法时的情境,决定性因素是警察当时所面临的暴力对抗的情境以及可能导致警察、第三人受到伤害的程度或者死亡发生的可能性。“合理”指的是警察使用枪支“在当时情境中是合理的”,而非简单地从使用枪支的结果上去加以判断。

        2.生命威胁原则。美国法律注重对警察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赋予警察使用枪支的较大裁量权,这与美国枪支严重泛滥的国情相契合。据美国司法部统计,美国民间约有2. 5亿多支枪,社会治安隐患突出,警察执法的危险性较高。基于这种社会环境,美国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保护自身或他人而使用枪支的管制较松,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定,警察由于轻率或过失使用强制力,给无辜者造成伤害时,不能以此为由对警察起诉。只有警察对他人故意非法使用武力,并造成无辜者死亡或伤害的,才能作为起诉的正当理由。但美国对警察的宽容并非没有限度,而是体现在警察遇有生命或重伤的即时威胁而开枪的场合。例如,美国曾有23个州通过了“重罪脱逃犯法则”,内容包括四要件:警察有相当理由相信,将被逮捕之人已经犯有重罪;警察在逮捕前必须进行口头警告;嫌疑人有脱逃或激烈抵抗行为;警察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须是执行逮捕时必需的。只要符合该法则,警察就可以开枪。

        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田纳西州诉加纳一案认定该法则违宪,因为它允许警察为了防止嫌犯脱逃而开枪,甚至是对那些没有人身危险性的在逃嫌犯开枪,从政府执行法律的利益与侵害嫌犯权利的程度上衡量是不适宜的。该判例确立了“威胁生命原则”,即只有在对警察或第三人的生命构成巨大威胁时,警察才可以开枪。具体要件是: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嫌犯对警察或第三人的身体或生命已经造成伤害或构成即时威胁时;如果可能,警察应给予适当警告。再如,美国洛杉矶《警察手册》禁止警察向甚至是最危险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者开枪,除非警察本人或第三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纽约警察局的生命防卫政策也要求警察只能在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受致命武器的威胁时才能开枪。


 ()使用枪支的条件

        美国对于警察可以开枪的具体条件,除州法律和法院判例外,主要由警察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来规定。文件的内容比较详尽,可操作性强,既包括可以使用致命强制力的情形,也包括对使用致命强制力的限制性规定。例如,新泽西州警察使用武力咨询委员会2000年修订的《总检察长的强制力使用政策》中规定:1)当警察合理相信有必要使用致命强制力保护自身或他人免受死亡或重伤的即时威胁时可以使用致命强制力。(2)警察为阻止嫌犯脱逃,有理由认为嫌犯已实施或试图实施导致死亡或重伤的罪行,而且如果嫌犯脱逃成功,将导致死亡或者重伤的即时威胁,使用致命强制力不会对无辜者产生致伤的较大危险时,可以使用致命强制力。如果可能,警察应在使用枪支前表明身份和射击意图。与此同时,该文件对使用致命强制力作出了限制:1)警察如果合理相信替代方法能够防止或消除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伤危险,实现执法目的而又不会增加警察和他人的危险,警察就不应使用致命强制力。C2警察不应使用致命强制力制服仅仅损坏财产的人员。(3)致命强制力不适用于仅仅有自伤情节的人员。(4)根据州现行法律,任何发射物体的武器均被视为致命强制力,包括低致命手段(Less LethalMeans),例如橡皮弹或豆包弹(Bean Bag Ammuni-tionO  CS)不能为发出求援信号或警告而开枪。警察不应在行驶中的车辆上开枪,或向行驶车辆里的司机或乘客开枪,①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存在对警察或他人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即时危险,②而且当时无其他可以阻止或消除危险的有效手段;警察不应仅为使车辆停下而开枪。


二、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程序

        ()枪支使用前期程序

        1.警告。美国警察开枪前一般要经过警告程序。警告主要采取口头形式,一般禁止鸣枪警告,例如酒精、烟草和火器管制局和美国联邦调查局均规定禁止鸣枪警告。理由是:第一,鸣枪警告有可能造成对无辜者的伤害;第二,警察开枪未打中嫌犯时会借口鸣枪警告而不报告其开枪行为;第三,如果规定鸣枪警告,嫌犯就知道警察一开始不会向他开枪,则鸣枪警告以震慑嫌犯的目的无法达到;第四,鸣枪警告往往让逃跑者跑得更快,袭警者下手更狠。}4]不过,对于鸣枪警告并非绝对禁止。美国财政部制定的强制力使用政策第七部分规定:财政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保护情报部门人员任务时可以鸣枪示警,海关的执法人员可以在开阔的水面上鸣枪示警。司法部使用强制力的政策允许在监狱内为防止犯人逃跑且在不可能伤害无辜者时可鸣枪示警。

         2.持枪压制。美国警方将持枪压制作为一种必要的警务战术予以贯彻,一名警察实施检查、搜查时,同伴站在有利位置持枪警戒,时刻准备开枪射击袭警者。持枪压制往往在不具备鸣枪警告和开枪条件时适用,可作为开枪前预警程序的组成部分。因为执法过程中很多情形下警察使用枪支的目的是威慑、控制执法对象,并非在所有警情中都会发出警告。同时,持枪压制作为一种安全预防措施,不一定必然导致开枪。因此,持枪压制是一种不同于警告的枪支使用前期行为。

        3.谈判。在处置绑架、劫持人质等案件中,警方在决定开枪前,出于最小动用武力原则与挽救嫌犯的考虑,往往会尝试通过谈判方式缓解嫌犯的紧张与对抗心理,为营救人质和妥善处理案件争取时间,减少伤亡。传统观点认为,谈判与使用强制力是不相容的,使用强制力是谈判失败的结果。通过警务实践,人们认识到,嫌犯投降并释放人质的理想状态并非在所有警情下都可实现,谈判成功的标准也就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即“通过口头交谈使局势稳定、阻止了警察冒险冲入的危险、为信息情报的收集和各种资源的准备拖延和争取了时间,防止了更多人的被杀等’。因此,谈判可以作为合理使用强制力的一种手段纳入开枪前程序。


         ()枪支使用后期程序

        1.报告。美国警方规定了严格的枪支使用后的报告程序。开枪警察应填写《强制力报告表》提交警察局长,经局长审查后提交督察部门。报告的主要作用是评估警察枪支使用情况。《强制力报告表》是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制式表格,一般分为五个部分,每个部分罗列一些选项要求报告人选择,或对一些事项做简要填充。一是事件基本信息,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型(选项有现行犯罪、涉嫌犯罪、家庭纠纷、交通肇事和其他纠纷),人员类型(选项有醉酒者、其他处于非正常状态者)。二是嫌犯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种族、年龄,是否被捕、起诉,是否持有武器,是否受伤、入院救治。三是嫌犯反抗程度,选项有反抗警察的控制、对警察实施身体威胁或打击、使用钝器对警察实施威胁或打击、使用刀或砍器对警察实施威胁或打击、使用车辆威胁或撞击警察、使用武器威胁警察、向警察开枪、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具体说明)。四是使用强制力的类型,选项有擒拿、化学喷剂、使用警棍或其他物体打击、动手或拳击、脚踢、警犬、其他强制力和开枪(包括故意、意外两个选择项,另需填写发射子弹和击中目标子弹的数量)。五是警察信息,包括姓名、证章标识、是否值班、是否着制服、是否受伤、是否被送往医院救治、警察的任务(任务区、巡逻路线)、签名、督查的姓名和签名。制式表格方便了报告人,有助于避免报告人因报告程序繁琐而不愿报告的情况发生。

        2.与媒体沟通。美国警方认为,警察有责任与媒体保持良好合作关系,要求警察在不违反警察工作原则的基础上与媒体合作,使公众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理解和支持警察用枪行为,减少对警察的非议和抵触情绪,从而树立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和社会的稳定。美国警方与媒体沟通的机制比较成熟,警察局长下设媒体服务处作为警察局处理与媒体关系的官方代表,并特设新闻发言人,对有信誉的媒体工作人员发放得到警察机构一致认可的通行证,便于媒体在第一时间进行报道。与此同时,规定了详细的信息公布原则和禁止公布的信息。

        3.心理辅导和法律帮助。警察开枪后身心常常承受巨大而持久的压力。“即使正当开枪,警察也会因此出现强烈的消极反应。这些消极反应可能是事件不断浮现、失眠和急躁等。”“在有人死亡的枪战发生之后,约有三分之一的警察会有轻微的反应;还有三分之一的人有中等的情绪反应;剩余三分之一的警察有严重的反应。’,正因为如此,即使警察开枪行为经过调查后被认定为正当,仍有警察对不确定的未来十分担忧,部分人选择换岗甚至离开警察队伍。有鉴于此,美国警方十分关注警察的心理健康,警察局设有心理辅导组,受压力管理处指导和监督,在可能对警察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给予警察心理帮助,包括对警察用枪后的心理辅导。心理辅导并非适用于警察用枪的所有案件,只有造成严重伤亡或者警察确实需要时才开展。此外,美国警察开枪后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或民事诉讼,因此,警察局向开枪警察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指导他们如何面对今后的法律程序。


三、美国警察使用枪支的支撑制度

        ()培训和认证制度

        美国十分重视警察使用枪支的培训和认证制度。培训内容包括警察素质、实战射击训练、警务技能、使用强制力的政策法规等。特别是战术培训强调战略撤退理念,提高警察的生存保护能力,从而减少枪支使用次数,减少警察、嫌犯和无辜者的伤亡。警察在受训课程完成后并在有认证武器指导官监督的实战测试中表现出胜任能力的情况下,才可得到警察局的授权携带或使用枪支。美国警察每一件装备都有使用执照,警察必须对其授权使用的枪支每年进行认证,否则其携带或使用该枪支的授权将被撤回,枪支将被立即上缴直至重新认证完成。严格的培训和认证工作确保了警察具备使用枪支所需的较高素质,使他们面对复杂的治安形势仍能保持较低的伤亡率。

        ()警用装备制度

        美国重视警用装备的作用,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和生产,使新的技术和装备不断用于警察的训练和执法。在训练中,许多新技术设备能模拟真正的极可能导致警察使用枪支的对抗局势,警察可以使用真实的或经电脑调试过的轻武器来测试命中率。在执法中,除为警察配备半自动手枪外,美国不少城市的警察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装备了多种非致命武器,如网枪、强光手电、化学或胡椒喷剂、麻醉枪、眩晕枪、电击枪等。精良的装备为警察制服罪犯提供了合适的工具,使其在复杂的执法环境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且新的非致命武器减少了警察在面对武装抵抗的嫌犯时主选枪支的需要,警察开枪的次数急剧下降,选择使用非致命武器的次数成倍增加。例如,纽约警察开枪的合理数量自1994年以来下降了70%,通过使用非致命武器来处置对抗行为则增加了600%,从而减少了警察击毙嫌犯和警察殉职的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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