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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快评:12 岁弑母少年被释放,不应该就这样回家了事
时间:2018-12-12 浏览:1861 作者:南方都市报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一个悲剧,接下来会不会又是一个悲剧,谁也不知道。日前,湖南益阳12岁弑母少年吴某已被警方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


12月2日晚,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杀害生身母亲案件,34岁的母亲被12岁的六年级在校生儿子杀死在自家卧室。


据潇湘晨报报道,益阳市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此事与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爷爷奶奶娇惯溺爱孙子,吴某还只有两岁时,其母亲外出打工,其他时间都是爷爷奶奶在带养。小孩染上一些不良习惯,最终酿成杀母悲剧。


案件的最新进展是,因当事人未满14周岁,不符合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定,“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


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是,16周岁需负完全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八项重罪则放宽到14到16周岁,14岁以下则属于法定意义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群。但刑法同时也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2岁弑母获释,警方的处理应当说有据可循,但公众对本案的忧虑同样可以理解。因父母长期缺乏管教或管教不当酿下惨剧(而且受害者直接就是母亲)的孩子,再放回去让家长加强监管,其效果究竟如何,会不会有更严重的事情发生,公众实在不忍心“静观其变”……


12岁弑母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对更多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而又身处叛逆期的孩子可能是一个危险的暗示,孩童玩耍时的纠纷,上学期间的争吵乃至频发的校园暴力,会否因此滋生更多极端事件?这一定不是健全、成熟的社会治理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据新京报“我们视频”采访,孩子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怕他又犯事”。


事实上,刑法对这类情况有所表示“必要时也可收容教养”,鉴于本案12岁少年杀害的对象直接就是对其进行管教的监护人,这应当属于继续交由监护人去加强管教明显不当的情况,也是交由政府收容教养的必要性所在。


对家长监管付出沉重代价、事实证明效果不佳的案例,应当及时启用刑法的“必要补充条款”,虽然立法以“也可”连接两种处置方式,但这不是普通的2选1,而是要对无法科以刑责的未成年人施以必要的法律惩戒与矫治。也要看到,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和教育在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之间多有争议,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的定义与适用范围法律规定并不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有所差别,前者针对的“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后者才是对接《刑法》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具体措施的适用或有争议,但不能将犯下严重错误的少年简单放归社会应当说是有共识的,这是出于对社会危险防控的最基本考虑。


要不要继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直在立法层面多有讨论,此前就有法律专家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考虑的也大多是相关人员犯罪时的辨别能力和心智发育程度。12岁,恰好对应本次个案中弑母的当事人,但单纯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角度去纠结永远无法周全所有个案,更重要的是,司法部门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当充分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有助于矫正未成年人、避免对社会造成更多伤害的处置。


不论是交给家长监管,还是必要时的收容教养,应该如何对已经脱离正常人生轨道的未成年人做有效的干预和矫正,家长监管该怎么监管,收容教养又该如何教养,才是需要全社会在热点新闻之后持续不断深入讨论的真问题。本案新闻中,“心理专家建议进行心理疏导”相较于“弑母获释”对公众的冲击力明显不足,如何有效、科学地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无论是家庭监管还是收容教养,都应当有专业团队、专门组织全程设计、跟进和评估个案当事人的后期矫正状况,社会建设不是一句空话,只有在极端个案中或许才可以部分理解其中甘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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